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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东台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东台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真正成为市委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强富美高”新东台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由东台市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业务上接受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五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党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按照法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积极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承担市政府委托的东台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审组织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创新发展。

第十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组织群众性科普活动,为市委市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决策提出建议。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围绕服务改革需要,组织所属市级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捍卫科学尊严。

第十四条  负责对所属市级学会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促进科技社团发展。

第十五条  宣传、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团体,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有关事务。

第十七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市级学会是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五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九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一般应辞去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和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根据自身条件编辑科学技术和科学普及刊物、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接受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盐城市市级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注销、变更名称或退出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须向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并经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严重违反《实施细则》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及长期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经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给予限期整顿、警告、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是镇(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基层科协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完成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镇(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镇(区)科学技术协会选举新的镇(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应报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镇(区)企业、行政村、社区建立科协组织,协助组建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其开展工作。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村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技术为纽带,在平等互惠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镇(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应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立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广交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友。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吸纳医院、学校、农技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科技型企业管理人员进入同级基层科协领导机构兼职、挂职,广泛联系服务团结引领各领域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及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科技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组织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东台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低诋毁。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合法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三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及镇(区)科协、市级学会和企业科协的经费、资产、管理的基金、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东台市科协。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东台。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DONGT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DTAST。

第五十六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七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市级学会、镇(区)科协、企业科协组织通则。

市级学会、镇(区)科协、企业科协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组织通则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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