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执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根据东台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东台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东台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知识更新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东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东台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成果的评审和表彰。
第七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组织群众性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八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决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及成果鉴定,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举办各种科技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推动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的提高和科技工作者的知识更新。
第十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东台市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负责对所属科技团体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兴办符合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有关国家事务和本市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为东台市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镇(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单位和有关方面协商推荐产生。
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审议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市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增补或变更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第四章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东台市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东台市科协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科技工作者;
四、不与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重复;
五、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六、有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向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变更名称、注销或退出市科协,须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并经市科协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长期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镇(区)科协
第三十一条 镇(区)科协是镇(区)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镇(区)科协会员(或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镇(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镇(区)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镇(区)科协协助镇(区)企业、行政村、社区建立科协组织,协助组建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村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技术为纽带,在平等互惠基自愿建立的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分,接受镇(区)科协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科协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市科协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会员(或代表)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讨论并确定企事业单位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事业单位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市、镇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协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市科协及其所属组织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一条 市科协及其所属组织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举办企事业和咨询服务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建立科技活动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四十四条 经费管理
市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理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学(协)会、研究会、镇科协及企业科协的经费及上级拨给资产(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学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东台市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制定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镇(区)科协、企业科协组织通则。
第四十七条 各学(协)会、研究会、镇(区)科协、企业科协可根据本细则和组织通则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经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